(2017)冀0184执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韩三虎责令退赔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三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84执439号被执行人韩三虎,男,1980年1月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本院在执行韩三虎责令退赔一案中,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新刑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韩三虎逾期未履行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秀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建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