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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1财保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辛永稳与杨树林、张玉香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辛永稳,杨树林,张玉香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1财保36号申请人:辛永稳。被申请人:杨树林。被申请人:张玉香。本院审理的申请人辛永稳与被申请人杨树林、张玉香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辛永稳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杨树林、张玉香所有的相关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杨树林、张玉香所有的位于凯盛砂石料厂坝外的石子11000立方米予以查封,在查封期间由杨树林、张玉香负责保管,不得隐藏、转移、抵押等,允许变卖,但必须保留价款167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书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雒李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