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1财保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辛永稳与杨树林、张玉香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辛永稳,杨树林,张玉香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1财保36号申请人:辛永稳。被申请人:杨树林。被申请人:张玉香。本院审理的申请人辛永稳与被申请人杨树林、张玉香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辛永稳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杨树林、张玉香所有的相关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杨树林、张玉香所有的位于凯盛砂石料厂坝外的石子11000立方米予以查封,在查封期间由杨树林、张玉香负责保管,不得隐藏、转移、抵押等,允许变卖,但必须保留价款167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书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雒李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