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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06刑初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06刑初92号公诉机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别名小某,男,1993年1月2日出生,回族,中专文化,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曾因犯抢劫罪,2008年5月23日被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本案非法拘禁犯罪,2017年1月28日被安阳市公安局龙祥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1日被逮捕。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安龙检公诉刑诉(2017)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改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30日下午14时许,柏某因欠郝某1、袁某赌债,被郝某1、袁某等人从安阳市龙安区龙腾宾馆强行带走,张某某等人在安阳市东区一个烟酒门市门口与袁某、郝某1碰面,后共同将柏某关押于安阳崔家桥村一个没人住的院子内,对其实施戴手铐、殴打、电击等行为,后被告人张某某等人又将柏某带到安阳市北关区安漳大道银河洗浴中心进行看管,当日晚上22时许被害人柏某趁被告人张某某等人不注意时,从被看管的房间内冲到吧台,并用碎玻璃酒瓶顶住自己的颈部,被告人张某某等人发现洗浴中心的老板报警后乘乱逃走。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前科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某辩称:我参与了对被害人非法拘禁,但没有直接打他,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30日下午14时许,被害人柏某因欠郝某1、袁某(均另案处理)赌债,被郝某1、袁某等人将其从安阳市龙安区龙腾宾馆强行带走,带至安阳市东区。被告人张某某得知袁某、郝某1向柏某追债需要帮忙,便赶到安阳市东区一个烟酒门市门口与袁某、郝某1碰面,然后和袁某、郝某1等人将柏某带到安阳市崔家桥一院内郝某1等人对被害人柏某实施戴手铐、殴打、电击等行为。在柏某同意想法还钱后,被告人张某某等人又按照袁某、郝某1的安排,将柏某带到安阳市北关区安漳大道银河洗浴中心进行看管。当晚22时许,被害人柏某趁机冲到洗浴中心吧台,并用摔碎的玻璃酒瓶顶住自己的颈部,让洗浴中心的老板报警。被告人张某某打电话告诉袁某、郝某1有人报警的情况,然后逃走。案发后,被害人柏某就民事赔偿部分与被告人张某某等人调解解决,予以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张某某供述:2015年12月份一天下午,我朋友给我打电话,说要我帮郝某1的忙要账,我答应了。我叫上一个朋友李某1,李某1又叫了一个朋友,我们打车到东区一个烟酒店,见到欠钱的人。郝某1来了,我们三个和郝某1、那个欠钱的人坐到一辆黑色的轿车上,还有袁某等两三个人坐在一辆白色轿车上,一起到一个农村的独院里。白色轿车里的人除了袁某下车到了院子里,其它人都没有进院子。郝某1、袁某他们给了我200元钱让我去买一条精红烟和一箱方便面,我回来后看见欠钱的人被用手铐铐在后院的一个铁梯子上,地上还放着一根电棒,手铐是郝某1从那辆白车上拿下来的。郝某1将那个人的上衣外套脱了,之后我和我带来的两人在院门口吸烟负责看门,我也不知道谁动手打、用电棒电那个欠钱的人了。我听见那个欠账的人在惨叫,肯定他是被打了。停了2个多小时,大约在傍晚6、7点钟左右,天气很冷,我就提议去洗浴中心。我们到南漳涧南门的银河洗浴中心,按照郝某1给我们安排,用我的身份证开了个房间,我和带来的两个朋友在这里看着那个欠账的男子,不还钱不让走。后来那个欠账的男子将酒瓶摔碎顶着自己脖子,我把大厅里的一个麒麟摆件搬了起来,想吓唬他。洗浴中心前台报了警,我给郝某1打了个电话,他让我们先走,我们就走了。在洗浴中心大概有4个小时左右,一共有6个多小时。2、被害人柏某陈述:袁某和郝某1是开赌场的,我欠他们一笔赌债,就躲起来了。2015年12月30日下午14时许,我和朋友李某在龙腾宾馆,郝某1、袁某找到我,袁某拽着我的衣服领把我往他们车上按,我就喊李某给我家人打电话。袁某和郝某1开车将我带到了文明大道上的一个烟酒门市,等了一个多小时,又换了四个小青年坐在车上看着我,把我带到了崔家桥一个没人住的院子里。郝某1说以我的名义买一辆宝马车,让我用宝马车贷款七八十万用来还我借他的高利贷,我想了想不能这样做,郝某1和一个小青年就把我的上衣都脱光了,拉到后院用手铐将我铐在了梯子上,郝某1拿着一根电棍就朝我身上电,问我办不办手续,电了我将近两个小时我受不了了,我只能假装同意了。郝某1就把我拉到南漳涧南门的一个澡堂里,叫人看着我。我趁机跑出门,把酒瓶摔烂冲进吧台,看守我的几个青年上来要拽我,我把酒瓶放在自己脖子上,说你们再过来,我就自杀。吧台服务员报了警,我不知道他们什么时候陆陆续续离开的,民警赶到现场将我带到了派出所。3、证人李某证言:2015年12月30日下午14点多,我和柏某到安阳市龙安区龙腾宾馆刚进大厅,柏某就被几个小青年叫到宾馆大门外面,我看见柏某被袁某等几个人拉到一辆黑色的大众轿车上走了,我就报警了。我知道柏某好像欠他们赌债。4、证人咸某证言:2015年12月30日晚上22点左右,有个小青年突然从澡堂里面跑出来到洗浴中心大厅,后面有五六个小青年在后面追。那个小青年手里拿着一个碎了的酒瓶,他跑到吧台,用碎瓶子一直割自己的胳膊,说他被绑架了,让我帮忙报警。我打了110,对方几个小青年就跑了。5、安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安)公(物)鉴(法活)字【2015】226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柏某身上损伤构不成轻微伤。6、柏某辨认犯罪嫌疑人笔录,确定张某某参与了对被害人拘禁。7、视听资料光盘6张,证明被害人被拘禁在洗浴中心,后报警被解救的事实。8、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张某某2008年5月23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千元。9、户籍证明:张某某,回族,1993年1月2日出生。10、调解协议、谅解书:证明被害人柏某就民事赔偿部分与被告人张某某等人调解解决,予以谅解。以上所有证据均经当庭质证、示证,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做为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为索取赌债,非法拘禁并持械殴打被害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害人已得到民事赔偿,并对被告人予以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惩罚非法拘禁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8日起至2018年1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琰成审 判 员  邢黎静人民陪审员  李玉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秦 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