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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11民初2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2883无锡科控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昆山国力真空电器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科控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昆山国力真空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11民初2883号原告:无锡科控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胡埭工业园南区朝阳路。法定代表人:周建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XX,江苏法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昆山国力真空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昆山市昆山开发区西湖路28号。法定代表人:尹剑平。原告无锡科控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国力真空电器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无锡科控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无锡科控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无锡科控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8元减半收取计594元,由原告无锡科控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浦德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