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25民初4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定边县某某酒行诉韩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定边县某某酒行,韩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民初4043号原告定边县某某酒行。被告韩某某。本院在审理定边县某某酒行与韩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定边县某某酒行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定边县某某酒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定边县某某酒行负担。审判员  李胤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郭亚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