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91执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肖飞与武汉晨建新型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飞,武汉晨建新型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91执854号申请执行人肖飞,男,1970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委托代理人田大军,湖北我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少华,女,197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系肖飞的配偶。被执行人武汉晨建新型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街。法定代表人卢昌宝、该公司执行董事。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鄂01民终12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晨建新型墙体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42,64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锦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阮 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