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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2民初4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4-28

案件名称

逄某1、祝某等与逄某3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逄某1,祝某,逄某2,逄某3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2民初4030号原告:逄某1,男,1967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原告:祝某,女,196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原告:逄某2,女,199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告:逄某3,男,196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原告逄某1、祝某、逄某2与被告逄某3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徐新海代理审判员  张 峥人民陪审员  李树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尹茂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