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624司救执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易茂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决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易茂胜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国 家 司 法 救 助 决 定 书(2017)鄂0624司救执89号申请人:易茂胜,男,196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南漳县武安镇。本院审理原告易茂胜诉被告朱吉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18日作出(2012)鄂南漳民一初字第00391号判决,判决被告朱吉运赔偿申请人64227.10元。现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告人无赔偿能力,无法将赔偿款项给付到位。鉴于申请人生活十分困难,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意见》和《湖北省国家司法救助分类量化标准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申请人申请,决定对申请人易茂胜进行司法救助,在本决定下达后十日内给付申请人救助金2000元。审判员  全建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廖倩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