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9001民初2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河南地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济源奇正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地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济源奇正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9001民初2594号原告:河南地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人民路72号。法定代表人:常广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建明,河南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贾海丰,河南愚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济源奇正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宣化西街296号。法定代表人:赵显奇,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河南地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济源奇正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东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地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建明、贾海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济源奇正地产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河南地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远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进度款4584945.37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45849.45元。3、判令被告赔偿未付工程款的损失2371641.15元(其中1035559.85元从2015年6月24日计算、3549385.52元从2015年12月6日计算,两项均按月息3%计算至2017年4月18日)。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其与被告于2014年9月20日签订了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施工合同,由其施工建设被告开发的济源大中华城市广场8#楼工程,合同约定被告应按施工进度及工程量向其支付工程款。截止2015年11月28日,被告应支付工程款4584945.37元,后又出具了付款表。经多次讨要被告未还。被告济源奇正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正公司)未答辩。原告地远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包括:1、原被告签订的大中华8#楼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2、2015年6月16日工程进度预算。3、2015年11月28日工程预算价表(二次结构预算表)。4、2016年10月11日被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工程进度付款表。被告奇正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9月20日,原告地远公司与被告奇正公司签订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书,由原告承建被告开发的济源大中华城市广场8#楼工程,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被告应按施工进度,在确认计量结果后7天内,被告按工程款的75%向原告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如违约发包人承担工程进度款的百分之一违约金,并赔偿确认工程进度款利息(按3%月息计算)。合同签订后,原告开始施工,2015年6月16日,双方第一次进行了进度预算,原告施工的工程量总价款为9897855.80元,按合同约定被告应支付进度款为7423391.85元,被告已付6387832元,余款1035559.85元未付;同年11月28日,双方第二次进行进度预算,原告施工的总价款为4732514.03元,按合同约定被告应支付进度款为3549385.52元,被告未付。2016年10月11日,被告出具了《大中华城市广场8#楼土建及安装工程进度付款表》,确认原告已完成进度预算造价合计14630369.83元,按合同规定被告应付进度款10972777.37元,已支付6387832元,应付4584945.37元。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属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4584945.37元,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进度款及合同约定的1%违约金,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告要求的利息损失,虽然合同中约定按月息3%计算,但原告并未提供其实际损失的相关证据,考虑到双方已约定了违约金,再按月息3%计算损失明显过高,因此本院调整月息按2%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济源奇正地产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河南地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进度款4584945.37元及损失(其中1035559.85元从2015年6月24日计算、3549385.52元从2015年12月6日计算,两项均按月息2%计算至2017年4月18日)。二、被告济源奇正地产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河南地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45849.45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946元,减半收取2197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26973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东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白丽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