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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8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宝生与张超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宝生,张超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8873号原告张宝生,男,195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张超,男,196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原告张宝生与被告张超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连春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宝生,被告张超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原告张宝生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妨碍原告在北房后方建散水,并为原告建散水施工提供必要的便利。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前后邻居,2009年,原告翻建房屋,将老围墙拆除,在新建的六间北房后墙以北预留了50厘米的空地用来打散水,原告在建房之前就口头告知了原告这一情况,被告表示同意原告将来打散水,但是在原告的房屋建成后,被告违背当初的承诺,以各种理由阻止原告建散水。为此原告多次报警,被告拒不配合原告建散水。每年雨季,暴雨过后都会导致后墙严重渗水返潮,室内墙壁发霉、脱落、起皮,长此以往,会严重影响房子安全,缩短使用寿命。原告认为原告在自己宅基地上建散水,被告物权阻碍,并应提供必要的便利,故诉至法院。被告张超辩称,原告北房后边是我家的宅院,2009年原告建北房六间,建房时没有留滴水,也超出了界限。在被告小时候两家就有一道原告建的砖墙,那就是两家的界限,墙后并没有原告的50公分滴水。原告建北房时,东边已经超过这道墙,西边没有超过。因为农村建房是抢阳,所以原告建的房有点儿斜着。原告建的北房的西边后房墙距离界墙约40公分,已算上界墙的厚度。原告建房时没有留出打散水的地方,所以不同意原告打散水。经本院审理查明,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如下:原被告为前后邻居。2009年原告拆除了原来位于两家之间的老墙,后挨着这道墙建了北房。为了抢阳,该房西头以原界墙为标准往后挪移(即向南挪移),东头与界墙基本持平。原告北房后没有抹散水。双方存在争议的事实如下:原告认为原被告两家之间的老界墙外本来就有50公分的滴水,2009年建房拆除了老墙建了北房,但是建房并没有超出原有界墙,所以北房外应当有50公分可以用来抹散水。被告称两家就是以原有界墙为界,墙后并没有原告的50公分滴水。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交的林权证等证据在案作证,经过庭审质证,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老界墙外是否留有散水的问题,要确定是否有散水,有多少散水。就需要确定原被告双方宅基地的界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法院无权确认宅基地界限,界限应当由政府确认。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的纠纷涉及宅基地界限,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宝生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张宝生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连春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