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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刑申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孙丽波寻衅滋事罪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伊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黑07刑申7号孙丽波:你因犯寻衅滋事罪一案,对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7刑终80号刑事判决不服,以二审判决不应认定其在北京触犯寻衅滋事罪、卷宗内没有相关的法律移交手续,证人李某、谭某某等证人证言系伪证,其行为应属于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经本院立案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人(原审被告人)孙丽波数十次进京到天安门、中南海非上访地点非正常上访,先后多次被北京警方训诫、分流、强制带离,多次到金山屯区委区政府闹访,在国家机关拦截和辱骂他人,严重影响他人工作,破坏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关于孙丽波所提申诉理由及其辩解,经查,原审卷宗有多份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天安门地区分局训诫书及证��王某某等人证言均可证实孙丽波在北京地区存在非访、闹访的事实,且孙丽波所提供的证据尚不能证实李某、谭某某等证人证言属于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孙丽波辩解其行为属于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综合全案,孙丽波主观上具有寻衅滋事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多次进京非访、闹访及其在金山屯区政府机关作闹、辱骂、恐吓他人等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其他申诉要求、理由及证明内容不能直接影响对孙丽波的定罪量刑,故其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据此,孙丽波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链条完整。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7刑终80号刑事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维持。望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