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张孝普与陕西中邦盛达建材工程有限公司、高西强、翁李致、陈益武、陈晓莉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孝普,陕西中邦盛达建材工程有限公司,高西强,翁李致,陈益武,陈晓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孝普,男,1959年4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陕西中邦盛达建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25号信力大厦2013座。法定代表人:高西强。被执行人高西强,男,1964年5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翁李致,女,1978年11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陈益武,男,1975年11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陈晓莉,女,1978年9月17日出生。本院在执行张孝普与陕西中邦盛达建材工程有限公司、高西强、翁李致、陈益武、陈晓莉民间借贷一案中,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2016)西莲证经字第9051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但一直未履行。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因该房产已被抵押给其他金融机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03执52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梅宏枝审判员 夏怀山审判员 赵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 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