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8民初13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王蜀东与重庆时先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蜀东,重庆时先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8民初13106号原告王蜀东,男,汉族,1988年3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重庆时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开区回龙路83号2幢19-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5U4M8F95。法定代表人杨章云,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蜀东诉被告重庆时先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蜀东经本院传票传唤,在民事传票确定的开庭时间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王蜀东负担,本院予以免收。审 判 长 徐昌秀人民陪审员 王小保人民陪审员 王昌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正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