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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刑申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常建华集资诈骗一案申诉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吉刑申64号常建华:你为集资诈骗一案,对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长刑二初第3号刑事判决和本院(2008)吉刑经终字第26号刑事裁定不服,以你系胁从犯,未参与北京地区诈骗,长春地区大部分赃款已经返还,所记账目有助于公安机关查清此案,应为坦白,原判量刑过重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组成合议庭认真审查后认为,你伙同李连升、杨贤福进行集资诈骗的过程中,你负责北京、长春两地集资诈骗款的账目记录、收款汇款等事项,故应对你所参与的长春、北京地区的全部集资诈骗行为负责。你提出系胁从犯的申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你记账是为了实施集资诈骗的需要,并非出于协助公安机关侦破的目的,且你伙同他人非法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给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应依法予以严惩。原审综合考量你在本案的地位作用,判处你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量刑适当。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予以驳回。望你尊重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自觉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