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2民初1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丘支行与马向东、周守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丘支行,马向东,周守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2民初1896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丘支行。住所地:任丘市渤海路15号。组织机构代码证:56739413-5。法定代表人王伟青,该银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林凯,该银行职员。被告马向东,男,196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任丘市。被告周守茹,男,1965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任丘市。委托代理人李海涛,任丘市西环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到庭情况: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林凯、被告马向东、被告周守茹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海涛到庭。查明案件事实:2014年12月26日,被告马向东与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丘支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马向东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12月26日至2015年12月26日;贷款年利率为8.4%。同日被告周守茹与原告签订《担保合同》,约定被告周守茹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贷款到期后,被告马向东未按约定偿还原告借款本息,被告周守茹亦未代偿。至2017年4月17日,被告马向东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17768.59元,罚息15913.08元、当期罚息981.31元。裁判结果:一、被告马向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丘支行借款本金117768.59元,利息及罚息共计16894.39元(计算至2017年4月17日,以后利息顺延计算至还清贷款本息之日止)。二、被告周守茹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周守茹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马向东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96、保全费1193元,由被告马向东负担,被告周守茹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玉坡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