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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辖终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王郁菲、毛丽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郁菲,毛丽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辖终6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郁菲,女,198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毛丽红,女,1965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连州市。上诉人王郁菲因与被上诉人毛丽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5民初19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王郁菲上诉称,本案应当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湖北省蕲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事故发生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据此,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翔代理审判员  周辉代理审判员  陈睿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