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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4执1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鹤山市海龙实业有限公司与李荣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鹤山市海龙实业有限公司,李荣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84执161-4号申请执行人:鹤山市海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山市。法定代表人:廖庆进。委托代理人:方先涛,广东森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丽明,广东森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李荣伟,地址:广东省高州市。鹤山市海龙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荣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784民初17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的确定,李荣伟应当在2016年11月13日前履行支付货款532983元、违约金79947.45元及利息、诉讼费8265.04元给鹤山市海龙实业有限公司的义务,根据鹤山市海龙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已向被执行人李荣伟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被执行人李荣伟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履行,但被执行人李荣伟没有履行。在执行中,已划拨被执行人李荣伟在银行的存款6800元;在诉讼中查封的房产,因该幢楼房目前尚未有验收等原因,及查封的车辆已抵押给他人,故此暂时未能处理。又查询了相关银行、国土、房地产、车辆、工商等管理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李荣伟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由于目前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李荣伟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终结本次执行。根据《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784执161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鹤山市海龙实业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李荣伟有其它财产或者其它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启全审判员  李景辉审判员  李耀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莫晓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