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627执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张燕、吴维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燕,吴维兴,魏李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627执177号申请执行人张燕,女,汉族,生于1974年10月1日,云南省昭通市人,城镇居民,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被执行人吴维兴,男,汉族,生于1969年9月7日,云南省镇雄县人,镇雄县中屯镇坪坝小学教师,住镇雄县。被执行人魏李梅,女,汉族,生于1978年3月6日,云南省镇雄县人,城镇居民,住镇雄县。关于张燕申请执行吴维兴、魏李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云0627民初122号民事判决书和张燕的执行申请,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执行。按照判决,吴维兴、魏李梅应偿还张燕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交纳案件受理费5500元、公告费260、执行费2900元,合计人民币208660元。但吴维兴、魏李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吴维兴、魏李梅暂无银行存款,亦无房产登记信息;吴维兴名下有号牌为云C×××××别克牌小轿车一辆,本院已依法查封,但该车暂时查找不到;现吴维兴、魏李梅下落不明且申请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的标的较大,吴维兴名下有号牌为云C×××××别克牌小轿车一辆,本院已依法查封,该车暂时查找不到,吴维兴、魏李梅下落不明,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张燕同意对本案暂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镇雄县人民法院(2017)云0627执17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审判长 赵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