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执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王玲与姜静钰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玲,姜静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911号申请执行人王玲,女,1986年5月17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被执行人姜静钰,男,1982年12月20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申请执行人王玲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6民初4210号民事判决书向我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16执9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立审判员 杨宝健审判员 姚俊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