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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执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王玲与姜静钰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玲,姜静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911号申请执行人王玲,女,1986年5月17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被执行人姜静钰,男,1982年12月20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申请执行人王玲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6民初4210号民事判决书向我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16执9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立审判员 杨宝健审判员 姚俊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