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7民终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裴扣林与于立华、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立华,裴扣林,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民终6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于立华,男,198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太原市万柏林区村民。委托代理人赵彩虹,山西诚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裴扣林,男,1968年6月6日出生,汉族,榆次区村民。原审被告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地址太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化路8号。法定代表人耿鹏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师志平,男,该公司员工。上诉人于立华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2016)晋0702民初28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2016)晋0702民初289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胡晓明审判员  韩丽娜审判员  段 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