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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05财保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赵某、朱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某,朱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5财保4号申请人赵某,女住河南省通许县。被申请人朱某某,男,住河南省上蔡县。申请人赵某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驾驶的肇事车辆豫Q×××××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申请人赵某以保证金19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赵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驾驶的肇事车辆豫Q×××××号小型轿车。案件申请费210元,由申请人赵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张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李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