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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民初7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7323任令生与陈利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令生,陈利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7323号原告:任令生,男,1991年10月15日出生,住贵州省桐梓县羊磴镇羊岩村环石组**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上海四维乐马(昆山)律师事务所。被告:陈利华,女,1981年12月27日出生,住江苏省昆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令生诉被告陈利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任令生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令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令生撤回对被告陈利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令生负担。审判员  王甜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