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7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7323任令生与陈利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令生,陈利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7323号原告:任令生,男,1991年10月15日出生,住贵州省桐梓县羊磴镇羊岩村环石组**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上海四维乐马(昆山)律师事务所。被告:陈利华,女,1981年12月27日出生,住江苏省昆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令生诉被告陈利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任令生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令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令生撤回对被告陈利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令生负担。审判员 王甜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