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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5民初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吴素芳与程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素芳,程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5民初51号原告:吴素芳。被告:程钢。原告吴素芳与被告程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七年二月十四日立案,原告吴素芳于二0一七年六月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素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63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吴素芳负担。审 判 长  黄沿胜人民陪审员  和代娣人民陪审员  胡春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