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05民初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吴素芳与程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素芳,程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5民初51号原告:吴素芳。被告:程钢。原告吴素芳与被告程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一七年二月十四日立案,原告吴素芳于二0一七年六月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素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63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吴素芳负担。审 判 长 黄沿胜人民陪审员 和代娣人民陪审员 胡春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