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执恢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李梅与姚铁训、姚红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梅,姚铁训,姚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恢135号申请执行人李梅,女,1982年4月11日出生,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被执行人姚铁训(又名姚文军),男,1968年1月12日出生,西安市临潼区。被执行人姚红,男,1966年2月18日出生,住西安市临潼区。李梅与姚铁训(又名姚文军)、姚红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安民初字0571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此案,经本院财产查询及点对点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姚铁训(又名姚文军)、姚红在金融机构无存款,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时无法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立审判员 姚俊玲审判员 杨宝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马晓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