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1民初1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王义、徐富英等与沂南县人民医院等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义,徐富英,沂南县人民医院,山东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1民初1019号原告:王义,男,195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原告:徐富英,女,196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沂南县。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忠,山东界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沂南县人民医院,住所地:沂南县历山路北段。法定代表人:孙兴华,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维清,山东沂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319号3号楼A座。法定代表人:徐永芝,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中华,山东文康(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义、徐富英与被告沂南县人民医院、山东九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义、徐富英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义、徐富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二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