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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4民初4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应江时与应晓丰、周月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江时,应晓丰,周月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4民初4076号原告:应江时,男,1954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告:应晓丰,男,197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被告:周月华,女,197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应江时与被告应晓丰、周月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应江时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应江时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应江时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0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应江时负担。审 判 员 刘婷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吴 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