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4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盈发广告设计有限公司与殷玉林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盈发广告设计有限公司,殷玉林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初4090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盈发广告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德和居委会兴顺路嘉信城市广场二期E410号铺(之二)。法定代表人:刘哲。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校妆,系公司职员。被告:殷玉林,女,197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中市,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盈发广告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盈发公司)诉被告殷玉林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盈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校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殷玉林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盈发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中介佣金人民币18750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按人民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支付2015年11月10曰至实际清偿之日上述佣金的利息。本项金额暂计至2017年3月20日为1321.45元。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为一家房地产中介服务公司。被告因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德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祥和路嘉信城市花园三期25栋5A的房产转让事宜委托原告提供中介服务。2015年11月10日,在原吿的努力下,原告作为中介方(协议中的丙方便成被告(协议中的乙方、)与业主(协议中的甲方)钟港仪、原告签订了编号为111203的《房地产买卖协议》。该份协议约定成交价1.5%给丙方作为佣金(以备注为准)。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如非因丙方原因而使该房产不能成交而要终止本协议书,甲、乙双方仍须支付上述成交价的佣金给丙方(巳交佣金不予返还)。合同签订后,被告已经依照协议约定向钟港仪支付了定金人民币100000元。后由于被告个人原因,该买卖协议未能继续履行。被告则一直拒绝支付佣金给原告。原告与被告、钟港仪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协议》合法有效,其中关于中介佣金的约定是三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当受法律保护。被告应当依据协议约定,向原告支付佣金。现被告经原告多次催促仍不履行上述义务,已经丧失基本诚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只能向法院起诉。恳请贵院查明事实,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1月10日,钟港仪(甲方)、殷玉林(乙方)、盈发公司(丙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协议》,约定:丙方受甲方委托,以物业中介身份向乙方介绍了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德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祥和路嘉信城市花园三期25栋5A的房产,乙方同意以1250000元的价格向甲方购买上述物业;在签订本协议书时,甲、乙双方须即时各自支付该房产成交价1.5%给丙方作为佣金,在本协议有效期间,如因非丙方原因而使该房产不能成交而要终止本协议书,甲、乙双方仍须支付上述成交价的佣金给丙方(已交佣金不予返还)。协议签订之后,由于殷玉林个人原因,未继续购买上述房产,也未向盈发公司支付《房地产买卖协议》中约定的报酬,盈发公司遂提起本案诉讼。另查明,广东顺德金发物业代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3日变更企业名称为盈发公司。本院认为,本案为居间合同纠纷。被告、钟港仪在原告的居间努力下,与原告三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协议》。根据该协议的约定,在签订协议时,被告与钟港仪须即时各自支付该房产成交价1.5%(根据成交价1250000元计算,为18750元)给丙方作为佣金。但被告未向原告支付上述约定的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报酬1875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房地产买卖协议》的约定,被告应在协议签订当天即2015年11月10日向原告支付上述报酬。由于被告未履行义务,造成了原告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请求利息的起算时间不正确,应自2015年11月11日起计算。虽然《房地产买卖协议》最终因被告原因未实际履行,但原告已经促成了双方进行交易,其收取约定的报酬是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的。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殷玉林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盈发广告设计有限公司支付报酬1875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式: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5年11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盈发广告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为150.89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殷玉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范子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冯秋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