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民初4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周某、赵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赵某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4883号申请人:周某,男,196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申请人:赵某,女,193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申请人周某与被申请人赵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申请人周某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赵某长女于志萍名下价值43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周某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出具的《保全损害责任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某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依法提供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赵某长女于志萍名下坐落于天津市××友谊××路与××交口西北××瀚××号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6月12日起至2020年6月11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宁培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龙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