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5民初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战义庆与庞树生、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地分公司、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战义庆,庞树生,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地分公司,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5民初814号原告:战义庆,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苹,吉林钧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庞树生,住长春市二道区。被告: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地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安达街951号701室。负责人:庞树生。被告: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安达街951号。法定代表人:刘策。原告战义庆与被告庞树生、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地分公司、长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战义庆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战义庆撤诉。案件受理费2597元,减半收取计1298.5元,战义庆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嘉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董 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