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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21执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淑兰与人王广林、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淑兰,王广林,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1执196号申请执行人陈淑兰,女。被执行人王广林,男。被执行人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淑兰和被执行人王广林、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广林、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以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胡晓波审判员  郑绪峰审判员  向 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魏汉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