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21执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淑兰与人王广林、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淑兰,王广林,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1执196号申请执行人陈淑兰,女。被执行人王广林,男。被执行人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淑兰和被执行人王广林、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广林、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以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胡晓波审判员 郑绪峰审判员 向 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魏汉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