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3民初1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四平与李榜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四平,李榜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3民初1997号原告:李四平,男,汉族,1955年7月16日生,住商水县。被告:李榜,男,汉族,1987年10月4日生,住商水县。系李四平之子。原告李四平与被告李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四平及被告李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四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养老存款存折3300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父子关系。37年前,原告做小生意,在中国银行存3300元钱。原告怕存折丢失,交由原告妹妹替原告保管。被告知道后,从原告妹妹手中把存折要回,自己花销。现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被告李榜辩称,原告所诉不属实,我就���有听说过这回事,俺姑也没有给我说过这回事。原、被告均未向法庭举证。经法庭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父子关系。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来院诉称,自己于37年前在中国银行存款3300元存折由其妹妹保管,被告知道后从原告妹妹处将存折要回自己花销,被告当庭予以否认,称没有这回事,双方酿成纠纷。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原告诉称其37年前的3300元存款被被告李榜领取花销,但未举出证据证明上述事实成立,且被告李榜予以否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四平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中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XX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