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5执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记锋申请执行吕双平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记锋,吕双平,焦作市昌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5执398号申请执行人:张记锋,男,汉族,1981年2月9日生,住河南省嵩县城关镇行政路17号院。身份证号:410325198102092038。被执行人:吕双平,男,汉族,1967年7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焦作市东焦街304号付1号。身份证号:410802196707150038。被执行人:焦作市昌利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双平,经理。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2016)豫0325民初9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吕双平因涉嫌集资诈骗罪已被审查起诉,申请执行人张记锋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325执39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世敏审 判 员 徐建锋人民陪审员 杨 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苏坤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