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902执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向某某申请执行临沧市捷诺汽车美容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某某,临沧市捷诺汽车美容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902执509号申请执行人向某某,男,汉族,临沧市临翔人,农民,住临沧市云县。被执行人临沧市捷诺汽车美容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临沧市临翔区温泉路。法定代表人黄卫,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向某某与临沧市捷诺汽车美容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临沧市捷诺汽车美容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被执行人临沧市捷诺汽车美容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应履行金钱给付义务13437.59元,承担执行费102元。经本院执行,本案申请人权利未能受偿,执行费未交纳。本院把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回告,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绍强审判员 陈 波审判员 李有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鲁进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