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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3执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李永河、韩春霞相邻关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河,韩春霞,党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194号申请执行人:李永河,男,195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天津青年食业公司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河西区。申请执行人:韩春霞,女,196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西区。被执行人:党培,男,194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永河、韩春霞与被执行人党培相邻关系纠纷一案。2016年11月25日,本院作出(2016)津0103民初6194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人据此要求将天津市河西区建设里1-103号房屋的小院恢复原状。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如期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名下财产。承办人前往被执行人(详见照片)住处调查,被执行人党培为脑梗后遗症,现行动不能自理,瘫痪在床,留有导尿管。作为被执行人缺乏能够沟通的必备要件,存在执行障碍。其老伴为脑中风患者,长期瘫痪在床,且没有意识。上述两位实际居住人随时都有自然死亡的可能,承办人认为现不具备执行条件,故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合议庭评议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耀辉代理审判员  刘 腾代理审判员  王 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文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