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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6民初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子岩、沈德妹、沈德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通知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通 知 书(2017)皖0506民初657号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子岩、沈德妹、沈德祥: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子岩、沈德妹、沈德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本案不适宜简易程序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将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并由审判员陈超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朱永虎、人民陪审员臧园园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的举证期限延长至受理案件通知书或应诉通知书送达之次日起30日内,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