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982执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煌市支行与石磊、姚彦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煌市支行,石磊,姚彦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982执68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煌市支行。法定代表人郭震,行长。委托代理人曹建忠,甘肃嘉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石磊,男,甘肃省敦煌市人,住敦煌市。被执行人:姚彦梅,女,甘肃省敦煌市人,住敦煌市。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煌市支行与被执行人石磊、姚彦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敦煌市人民法院(2015)敦民初字第12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石磊、姚彦梅未自动履行全部金钱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敦煌市支行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23000元,本院以(2016)敦执字第689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石磊、姚彦梅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限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责令被执行人在限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石磊给付申请人执行款5000元,剩余执行款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经本院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及证劵信息。因被执行人石磊、姚彦梅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表示暂时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亦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程序终结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敦民初字第126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栗飞宇审 判 员 龚天恩代理审判员 周建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郭 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