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9民初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曹霞与杨永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霞,杨永明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9民初460号原告:曹霞,女,197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被告:杨永明,男,196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原告曹霞与被告杨永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曹霞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霞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永明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霞撤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曹霞负担。审 判 长 陆珊珊人民陪审员 李会梅人民陪审员 岳星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亚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