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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9民初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曹霞与杨永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霞,杨永明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9民初460号原告:曹霞,女,197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被告:杨永明,男,196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原告曹霞与被告杨永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曹霞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霞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永明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霞撤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曹霞负担。审 判 长  陆珊珊人民陪审员  李会梅人民陪审员  岳星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赵亚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