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23民初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张某与佟某、陶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佟某,陶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423民初561号原告:张某。被告:佟某。被告:陶某。原告张某诉被告佟某、陶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佟某、陶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40万元及利息。庭审中,原告放弃了利息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20日,原告给被告佟某支付借款40万元,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利率,后被告未予偿还。被告佟某、陶某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9月20日,被告佟某向原告张某借款40万元用于周转,同日出具借款协议及借条,均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另查明,被告佟某与被告陶某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佟某之间的借款,系合法的民间借贷,借款事实有借款协议及借条为证,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张某请求被告佟某偿还借款有事实依据,本院应予支持。被告陶某与被告佟某系夫妻关系,其就与被告佟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负有共同偿还责任。综上所述,原告张某请求被告佟某、陶某偿还借款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佟某、陶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张辉祥借款4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公告费130元,由被告佟某、陶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健代理审判员 程 静人民陪审员 尚可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肖生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