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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81民初1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黄永久与张纪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永久,张纪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81民初1072号原告:黄永久,男,1949年生,汉族,个体,现住洮南市。被告:张纪,男。黄永久与张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黄永久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永久撤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计2300元,由黄永久负担。审判员  牛志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宫文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