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3民初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林庆福与郑雪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庆福,郑雪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03民初655号原告:林庆福,男,196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来宽、刘庆,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郑雪琴,女,196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原告林庆福与被告郑雪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庆福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雪琴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庆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郑雪琴偿还林庆福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29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50万元,月利率2%,按月计息,借款期限自2015年5月29日至2015年11月29日止。同日被告出具《借据》作为《借款协议》的附件。当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支付借款50万元。被告分别于2015年7月7日、7月30日和10月29日支付原告利息12500元、7500元、3万元合计5万元,用于支付自2015年5月29日至2015年10月28日共计5个月利息。自2015年10月30日起被告未再还款,且还款期限已届满。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于2016年8月24日出具《承诺书》承诺于2016年12月31日前归还原告30万元,余款20万元于2017年1月28日前还清,所欠利息亦于还清。但被告至今未按约还本付息。被告郑雪琴未作答辩。林庆福就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郑雪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对林庆福提供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5月29日,林庆福与郑雪琴共同签订一份《借款协议》,载明:“郑雪琴向林庆福借款50万元,借款利率2%,按月收息,借款期限自2015年5月29日起至2015年10月29日止……。”同日,郑雪琴出具一份《借据》,载明:“今借到林庆福人民币伍拾万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5月29日起至2015年11月29日止。”诉讼中林庆福陈述,其与郑雪琴原系邻居,之前郑雪琴向其借款均能按时归还;2015年5月,郑雪琴以投资作工程为由提出向其借款50万元,同年5月29日,双方签订《借款协议》,同日其通过招商银行账户转款50万元给郑雪琴,郑雪琴出具《借据》确认收到借款50万元,借款后郑雪琴于2015年7月7日、7月30日和10月29日共还款5万元,用于支付2015年5月29日至2015年10月28日止5个月的利息;借款期限届满后,其多次催讨,郑雪琴于2016年8月24日出具一份《承诺书》,约定:“本人承诺欠林庆福先生人民币伍拾万元,于2016年12月31日前归还叁拾万元,余款贰拾万元于春节前还清,所欠利息也于春节前还清。”但约定的还款期限到期后,郑雪琴仍未能还款,请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林庆福主张郑雪琴向其借款50万元,已提供《借款协议》、《借据》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南门支行存款单》、《承诺书》佐证,且其对借款发生经过能够做出合理说明,而郑雪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自己的抗辩权利,本院对林庆福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采信,认定双方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郑雪琴经多次催讨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已经损害了林庆福的合法权利,林庆福诉请要求郑雪琴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并按月利率2%计息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和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郑雪琴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林庆福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月利率2%计算,自2015年10月29日起计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50元,由被告郑雪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利敏人民陪审员 赵秋平人民陪审员 陈建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许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