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482执保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某某、钟某1、钟某2与被申请人钟某3、钟某4、阳某某婚内分割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钟某1,钟某2,钟某3,钟某4,阳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82执保148号申请人:刘某某,女,1979年9月5日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申请人:钟某1,女,2009年12月27日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申请人:钟某2,男,2006年6月1日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被申请人:钟某3,男,1975年2月10日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被申请人:钟某4,男,1937年7月20日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被申请人:阳某某,女,1949年12月21日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某某、钟某1、钟某2诉被申请人钟某3、钟某4、阳某某婚内分割财产纠纷一案中,为防止被申请人钟某3、钟某4、阳某某隐匿、转移财产,保证该案有效执结,申请人刘某某、钟某1、��某2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钟某3、钟某4、阳某某所在银行的存款505818.72元,并提供了相应的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某某、钟某1、钟某2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钟某3、钟某4、阳某某所在银行的存款505818.72元,待本案审结后处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曹    诗    田代理审判员 罗昭人民陪审员朱志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王    文    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