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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925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刘龙与李东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弥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龙,李东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25执41号申请执行人刘龙,男,1981年2月16日生,汉族,大学文化,企业职员,住弥渡县弥城镇。被申请执行人李东林,男,1979年6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弥渡县苴力镇。关于刘龙与李东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弥渡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7日作出(2016)云2925民初5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龙于2017年1月19日向弥渡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是:由李东林偿还刘龙欠款本金200000元,并承担自2015年1月1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云南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66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多次查询被执行人李东林银行存款、查找被执行人李东林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李东林暂无执行能力,经申请执行人刘龙于2017年6月12日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再次申请法院执行。审判长  卢浩云审判员  石正东审判员  刘忠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华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