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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5民初4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江晓明与文兴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晓明,文兴全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5民初4615号原告江晓明,住江门市新会区。被告文兴全,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原告江晓明诉被告文兴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身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晓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江晓明负担。审 判 员  吴文兴人民陪审员  陈悦新人民陪审员  蒋宛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余健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