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5民初4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江晓明与文兴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晓明,文兴全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5民初4615号原告江晓明,住江门市新会区。被告文兴全,汉族,住江门市新会区。原告江晓明诉被告文兴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身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晓明撤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江晓明负担。审 判 员 吴文兴人民陪审员 陈悦新人民陪审员 蒋宛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余健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