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21刑初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赵承华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承华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21刑初275号公诉机关海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承华,农民。曾因赌博,于2013年3月13日被海安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一百元;因犯盗窃罪,于1988年4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抢劫罪,于1992年4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赌博罪,于2011年10月20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6年3月18日被海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7年4月6日经海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海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海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海检诉刑诉(2017)2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承华犯赌博罪,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罗玉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承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间,被告人赵承华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被告人王利端、谢金方在海安县以“二八杠”的形式聚众赌博,其中,谢金方、王利端系“棚主”,负责赌场的整体运作,被告人赵承华在二人的安排下负责联系赌博地点、接送参赌人员、安排站岗望风人员。2016年2月25日,被告人赵承华伙同谢金方、王利端(均已被判刑)以上述方式,纠集花某、唐某、周某甲等人在海安县北城街道大里村19组某号陈某家以“二八杠”的形式聚众赌博,赌资合计人民币33万元。2016年3月9日,海安县公安局在侦查其他案件中发现被告人谢金方、王利端等人涉嫌组织赌博,于当日立案侦查并于次日将谢金方抓获,于2016年3月24日将王利端抓获。2016年3月18日,被告人赵承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参与聚众赌博的事实。另查明,被告人赵承华曾因赌博,于2013年3月13日被海安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一百元;因犯盗窃罪,于1988年4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抢劫罪,于1992年4月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赌博罪,于2011年10月20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另案处理的同案犯谢金方的供述,证人唐某、周某甲、花某、刘某、周某乙、陈某等人的证言,书证海安县公安局调取的本院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发破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承华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系受他人安排、指使,可认定为作用较小的主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款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承华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2016年3月18日至2016年4月17日被刑事拘留的31天予以折抵,即自2017年4月6日起至2017年9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孙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