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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刑更10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苏清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苏清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刑更1002号罪犯苏清,男,1966年7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湛江市雷州市,中专毕业,现在广东省佛山监狱服刑。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7日作出(2014)麻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苏清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7月23日交付佛山监狱执行刑罚。刑期执行至2021年11月3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佛山监狱因罪犯苏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5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苏清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6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8月获得表扬;2017年2月获得表扬;追缴赃款人民币158万元已交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苏清虽有悔改表现,但所犯罪行情节较恶劣,社会危害性较大,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当,本院予以调整。综合其原判情况和改造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苏清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4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怀 晓 红代理审判员 焦 艳 辉代理审判员 欧阳凤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潘 妙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