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1民初10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王佳与上海益马昌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佳,上海益马昌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1民初10464号原告:王佳,男,1973年7月24日出生,住内蒙古牙克石市。被告:上海益马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亭卫公路6495弄168号1幢108室。法定代表人:潘其勇。原告王佳与被告上海益马昌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马昌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佳诉讼请求为:1、益马昌公司退还购物款7740元,同时赔偿23220元,合计30960元;2、益马昌公司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王佳于2017年3月18日在天猫商城的“益马昌食品专营店”(注册公司为:益马昌公司)购买了“马来西亚原装进口哥伦比亚冻干咖啡礼盒特浓纯黑速溶即溶咖啡”30盒,单价为258元,共计花费7740元,订单号为×××。在已经超过72小时被告一直没有发货的情况下,原告于2017年3月21日申请了退款,被告不但拒绝了这个退款申请,而且还没有说明拒绝的理由,结果是被告骗取原告的购物款,至今也没有发货,原告至今也没有收到货。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欺诈,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经审查,王佳已于2017年5月2日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1、益马昌公司和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退还购物款7740元,同时赔偿23220元,合计30960元;2、益马昌公司承担诉讼费用;3.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在事实与理由部分,王佳称其于2017年3月18日在天猫商城的“益马昌食品专营店”(注册公司为:益马昌公司)购买了“马来西亚原装进口哥伦比亚冻干咖啡礼盒特浓纯黑速溶即溶咖啡”30盒,单价为258元,共计花费7740元,订单号为×××。在已经超过72小时益马昌公司一直没有发货的情况下,王佳于2017年3月21日申请了退款,被告不但拒绝了这个退款申请,而且还没有说明拒绝的理由,结果是被告骗取原告的购物款,至今也没有发货,原告至今也没有收到货。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欺诈,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退一赔三的责任,并要求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该案由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作出(2017)京0101民初865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移送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处理。该案正在移送中。本院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为本案与(2017)京0101民初8656号案件是否构成重复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涉及的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均包含在(2017)京0101民初8656号案件中,王佳对(2017)京0101民初8656号案件中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再次提起本案诉讼,已构成重复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贾 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依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