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5执恢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万华与李建志、唐大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万华,李建志,唐大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5执恢32号申请执行人:王万华,女,住湖南省桃源县。被执行人:李建志,男,住湖南省桃源县。被执行人:唐大云,女,住湖南省桃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万华与被执行人李建志、唐大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部分执行,且已冻结唐大云的工资。现申请执行人张强撤回对被执行人刘军的强制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0725执恢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 刚审判员 谢新国审判员 曾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易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