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3执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罗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连学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连学栋,林起平,郭如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3执280号申请执行人:罗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罗源县凤山镇北大路**号。被执行人:连学栋,男,197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被执行人:林起平,男,197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被执行人:郭如基,男,1977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申请执行人罗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连学栋、林起平、郭如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123民初16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1917.18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仍未自动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内容如下:郭如基愿意于2017年6月19日前还5000元,余下欠款在半年内还清。鉴于还款期限过长,执行期限内无法履行完毕,且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和解,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罗源县人民法院(2017)闽0123执28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榕武执行员 尤 江执行员 游晴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文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