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民终5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上诉人岢岚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因与被上诉人辽宁依生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岢岚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辽宁依生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终54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岢岚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住所地山西省岢岚县。法定代表人:张尚恒,该中心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建荣,男,该中心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依生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法定代表人:张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宁,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韩莎莎,女,该公司工作人员。上诉人岢岚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因与被上诉人辽宁依生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2017)辽0113民初9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2017年6月4日,上诉人岢岚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其与被上诉人辽宁依生生物制药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岢岚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岢岚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320元,由上诉人岢岚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健审 判 员 赵 卫代理审判员 林 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梁婉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