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3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陕西国连环宇汽车有限公司、高国连、阮诗楠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陕西国连环宇汽车有限公司,高国连,阮诗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381-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被执行人陕西国连环宇汽车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高国连,女,196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阮诗楠,男,198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陕西国连环宇汽车有限公司、高国连、阮诗楠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依据已经生效的(2017)陕证执字第005号执行证书,于2017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138290.76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被执行人高国连名下仅有银行存款83000元,本院执行回并向申请人发还。其他被执行人陕西国连环宇汽车有限公司、阮诗楠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且将其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康晓纲审判员 叶 军审判员 贺 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强 来自: